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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设立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
发布时间: 2009-12-23 | 阅读次数: | 来源: 外资管理科


已设立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
(1)申请书;

(2)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申请表(详见附件2);
(3)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外资企业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
(4)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5)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6)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

(7)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备案表(表一、表二)。

自2006年1月1日起,新设立的外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公司的组织机构,组织机构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2006年1月1日以前已经设立的外资企业是否对章程进行修改,审批机关不作强制要求,由公司自行决定,如果修改则报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