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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合并
发布时间: 2009-12-23 | 阅读次数: | 来源: 外资管理科


1.1公司吸收合并,由接纳方公司作为申请人,公司新设合并,由合并各方协商确定一个申请人。申请人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1)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合并的申请书和公司合并协议;

(2)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

(3)各公司合同、章程;

(4)各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5)由中国法定验资机构为各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

(6)各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7)各公司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8)各公司的债权人名单;

(9)合并后的公司合同、章程;

(10)合并后的公司董事委派书、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董事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11)合并后的公司监事委派书、监事成员名单(原件);监事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12)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的,申请人还应向审批机关报送拟合并的中国内资企业已投资设立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3)因公司合并而解散的公司所在地审批机关同意该公司解散的批复。

(14)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1.2审批机关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合并的初步批复。

1.3拟合并的公司应当自审批机关就同意公司合并作出初步批复之日起十日内,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于三十日内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公告。

1.4拟合并的公司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后,公司债权人无异议的,拟合并公司的申请人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在报纸上公司合并公告的证明;

(2)公司通知其债权人的证明;

(3)公司就其有关债权、债务处理情况的说明;

(4)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