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我区中小企业经营环境,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良性发展,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根据《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意见》(顺府发〔2005〕49号)和《印发顺德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顺府办发〔2006〕10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设立的,符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制造业企业。
第三条 从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每年从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金额作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贷款贴息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信用担保贷款贴息的中小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成立时间在1年以上;
(三)企业所在行业属于区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意见》规定的重点扶持和发展的行业;
(四)通过经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或批准在区内开展业务、在区税务部门登记纳税、并在区经贸、财政、审计等部门备案的专业从事企业信用担保的担保机构担保,成功向银行贷款的企业;
(五)贷款用途主要用于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证券市场上的投资;
(六)无不良信贷记录。
第三章 贴息的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 信用担保贷款贴息范围为企业已偿还的担保贷款。
第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贷款给予贷款利息15%的贴息,每家企业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15万元,但贴息总额不得超过当年财政专项预算安排。
第七条 信用担保贷款贴息款每年核拨1次。
第八条 贴息计算时间从贴息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年。
第四章 申请及审批
第九条 企业申请信用担保贷款贴息,应向区经济贸易局提供以下资料:
(一)《顺德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样式详见附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银行贷款卡记录(复印件);
(三)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年末纳税申报表,相关缴税凭证;
(四)银行贷款合同;
(五)信用担保合同;
(六)银行发放贷款凭证;
(七)银行还贷凭证和计息单;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贷款贴息申报程序:
(一)每年3月10日前,企业就上年度贷款期届满、并已偿还本金和利息的担保贷款提出贴息申请,将本办法第九条所要求的材料交至区经济贸易局,逾期不予受理。
(二)区经济贸易局会同财政局对申请企业的资格进行审查,核定贴息的额度,并将初审情况汇总报区政府审批后拨付贴息款给企业;对不通过审核的,由区经济贸易局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信用担保贷款贴息款专项用于冲减企业所发生的财务费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贴息的单位,区经济贸易局追回发放给该企业的全部补贴资金,同时取消该企业3年内申请本区各项财政性扶持资金的资格。
第十二条 贴息申请的审批过程中,审批人员违反规定操作、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贸易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2006年度企业担保贷款按本办法给予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