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府办发[2006]105号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工业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加快形成超大型企业、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梯度发展格局,为产业协调发展、行业均衡发展奠定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意见》(顺府发[2005]49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根据《意见》,从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由区财政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扶持我区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在顺德区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意见》扶持条件的中小企业及相关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扶持的项目涉及六大服务体系,扶持项目范围如下:
(一)产业服务体系:编制产业指导目录、中小企业创业园建设和村级工业用地改造奖励项目。
(二)技术服务体系:中小企业公共技术创新平台补助项目、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重点项目、名牌战略奖励项目(含企业创名牌奖励和集体品牌奖励两个类别)、标准化战略奖励项目和知识产权保护奖励项目。
(三)市场服务体系:行业展览项目(含举办展览和组织参展两个类别)、联合国采购奖励项目、国内政府采购扶持项目、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配套项目和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奖励项目。
(四)融资服务体系:扶持企业上市项目、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贷款贴息项目和中小企业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五)人才服务体系:人才培训服务项目、招工活动组织补贴项目。
(六)社会化服务体系:信息平台建设项目和行业商会信息化建设项目。
第五条 各个项目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和扶持标准如下:
(一)产业指导目录编制项目:邀请专家根据我区产业结构调整情况,及时编制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和中小企业产业指导目录。项目经费使用计划由区经济贸易局提出,根据实际开支情况在“专项资金”中安排。
(二)中小企业创业园建设和村级工业用地改造扶持项目:对创业园开发商或投资强度高于指导标准的入园企业,给予一定的扶持;对改造现有村级工业用地达到目标要求的,给予一定的扶持。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三)中小企业公共技术创新平台补助项目:对依托各镇、街道或区级行业商会为主体建设的公共技术创新中心和各类生产力促进中心进行资金支持。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四)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重点项目:在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一定金额作为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未获得国家和省级科技经费扶持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五)名牌战略奖励项目: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的中小企业给予奖励,按照《印发〈顺德区推动企业实施名牌战略的奖励办法〉的通知》(顺府发[2003]23号)执行;对创建区域品牌的企业和支撑服务机构、创建区域品牌配套的产业集群技术创新中心、获得区域品牌和行业品牌的镇(街道)或区级行业商会,以及成功注册集体商标的行业商会给予一定的经费扶持。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六)标准化战略奖励项目: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创建国家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制定和实施产业联盟标准,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申报和管理办法按照《印发〈顺德区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顺府办发[2006]26号)执行。
(七)知识产权保护奖励项目:鼓励行业商会(协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引导、服务和协调机制,对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推广、培训交流、集体维权、纠纷调解等活动成绩显著的行业商会,经区经济贸易局推荐,由区政府授予“顺德区知识产权保护先进单位”的称号,并给予3-5万元的专项活动经费扶持。
(八)行业展览项目:对区政府和行业商会主办的工业支柱行业专业展览会,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对区政府和行业商会统一组织中小企业参加的境内外著名展会和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求组织参加的重要展会,在展览组织费用和展位费等方面给予补贴,资金使用计划每年由区经经济贸易局提出,经区政府批准实施。
(九)联合国采购奖励项目:鼓励中小企业参与联合国采购活动或服务招标,有关奖励按照《关于做好鼓励企业参与联合国采购活动的补充通知》(顺府办发[2006]58号)执行。
(十)国内政府采购扶持项目: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内政府采购。在宣传、推广、中介扶持和总结表彰等方面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十一)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配套项目:积极协助企业申报国家和广东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对获得上级中小企业市场开拓资金企业,给予配套扶持资金。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十二)中小企业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奖励项目:对组织中小企业参与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成绩显著的行业商会,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十三)扶持企业上市项目:对中小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产生的部分费用给予补贴,对进入辅导期和成功上市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十四)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对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其信用担保年日均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补贴。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十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贷款贴息项目:对鼓励发展的中小企业的担保贷款利息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十六)中小企业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建立地方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为企业提供产权交易、土地交易、闲置设备调剂等服务平台,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由区经济贸易局提出,根据实际开支情况在“专项资金”中安排。
(十六)人才培训服务项目: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项用于举办一系列针对中小企业发展的论坛、研讨活动和专业培训、职业技术培训。
(十七)招工活动组织项目:由区经济贸易局联合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每年至少一次牵头组织中小企业外出,以区政府名义举办招聘大会。外出招工活动组织项目费用由区经济贸易局和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提出,按一定比例在“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补贴。
(十九)信息平台建设项目:安排资金用于建设中小企业公共信息网、人才储备、技术交流数据库等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二十)行业商会信息化建设项目:支持行业商会的信息化建设,对行业商会组建行业网站、建立行业信息管理系统的,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条 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由区经济贸易局和财政局统筹制定并报区政府审批执行。
第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各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区财政、审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凡有下列行为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区经济贸易局和财政局将追回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在3年内不允许其申请本专项资金:
(一)同一项目重复申请的。
(二)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三)其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九条 审批过程中,有违反规定操作、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法律法规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