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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证认证最新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 2008-12-18 | 阅读次数: | 来源: 外贸发展科

1. 若进出口企业在产地证上显示生产厂商名称,需提交由生产厂商加盖公章的货源和委托出口证明并在上面注明使用范围和时效;

2. 产地证货物描述中一般不要显示FOB,CIF,CFR … INCOTERMS 2000 等贸易术语;

3. 公证书不能做商事证明书,也不能送办领事认证;

4. 境外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证明(除德国莱茵TüV证书外)不能办理领事认证,如无需办理领事认证的,可以公司声明附检验检测证书的形式认证;

5.  若企业的授权书和委托书送办哥伦比亚领事认证,则必须同时认证营业执照,且授权书和委托书上需加盖出口企业的公章。
 

温馨提示:鉴于工作统筹安排关系,贸促会出证认证办公室于正常工作日早上11点45分、下午4点30分后不再现场受理证书和文件的审核签发工作,希各企业互相知照,不便之处敬请原谅!